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路**巷**号,住北海市海城区**小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经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银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4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受购毒者某某的委托,向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400元的毒品K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微信上收到某某的100****,自己垫付300元共将400元毒资转给王某某后,便按照王某某的通知,告知某某去合浦县第四中学门口的石头底下取毒品。案发当日,王某某去到合浦县第四中学门口前欲将毒品放置在约定地点便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19年11月11日,北海市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民警在广西北海市**区**小区**栋**楼下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务华为手机一台予以退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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