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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队,住三亚市**广场附近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6日经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1月21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12时许,张某某叫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帮忙找“小某某”拿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随后陈某某将4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给 “小某某”。陈某某按照“小某某”的指示拿到毒品后,到三亚市**路**号**旅租**房将毒品交给张某某,随后两人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张某某处扣押手机两部,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净重0.6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陈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从陈某某处扣押的手机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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