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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平坝县************组。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其诉讼权利及义务。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3年07月04日17时30分许,平坝县公安局天龙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百日严打整治”行动工作中,在平坝县某某镇某某村篮球场厕所旁,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正在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当场在郑某某左手里搜出刚刚给陈某某购买得的两个塑料纸包裹的疑似海洛因毒品物,后又在陈某某身上和车内搜出七个黑色塑料纸包裹的疑似海洛因毒品物,经称量总净重0.55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上供认不讳,经将该案搜缴到的毒品疑似物送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含有海洛

因成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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