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屯**村**组,住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栋**房。2001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2008年4月15日减刑释放;2011年9月2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沿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5月份左右,吸毒人员陈某联系何某(已起诉)购买5克冰毒,两人谈好后,陈某拿2300元人民币给何某,何某拿到钱后去购买冰毒,因何某没有拿到冰毒,随后将电话关机直到最后将电话卡换了。2019年10月份左右,陈某多次到贵阳找何某还钱未找到何某,并对何某的朋友说如果看到何某就喊她还钱。2019年10月23日,何某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领取结婚证,婚后感觉生活平淡为了挣钱,2019年11月6日,陈某某问何某是否有吸毒人员需要购买冰毒,并说只要何某联系买家,冰毒由陈某某负责联系。之后何某联系沿河籍吸毒人员陈某,说现在有她需要的冰毒,还说以前欠陈某2300元钱,现在拿3克冰毒补上,陈某同意后便问陈某现在是否还要冰毒,陈某说还需要后,两人并商量好陈某以每克1000元购买20克冰毒,等交易完后再拿钱。何某并告诉其老公陈某某有人需要购买20克冰毒,还说以前欠陈某2300元,现在用3克冰毒补上,陈某某听后就喊何某不要管,到贵阳后他负责安排。之后几天何某在微信上和陈某联系,2019年11月12日09时许,陈某打电话给何某,说她要到贵阳,之后何某就与陈某某说购买冰毒的人今天要到贵阳,陈某某听后说知道了。在中午陈某某喊何某联系陈某到什么地方了,之后陈某某并离开家,大概一个小时后陈某某回到家中,并对何某说冰毒他已经安排好了。陈某与何某在家里等陈某,之后陈某联系何某,问在什么地方交易,要求发一个位置给她,之后何某与其老公驾车到孟关大酒店,何某在微信中发了孟关大酒店的位置给陈某,喊陈某跟着导航到孟关大酒店,接着何某与陈某某到孟关汽配厂后面的山坡上,看到一堆水管后,陈某某就用手指着水管,说冰毒是放在水管里面的,之后两人分开。何某到孟关大酒店等陈某,在15时30分许,陈某和何某在孟关大酒店见面,何某上了陈某的车,何某当时喊陈某跟着她去拿冰毒,陈某当场以不安全为由拒绝,之后到了孟关汽配厂的路口,何某下车一个人去拿冰毒,在拿冰毒的过程中,陈某某打电话给何某怀疑有人跟踪,何某随后将电话关机。两人先后回到家中一直到19时许吗,何某将手机开机看到了陈某发了信息,两人又商量到花果园进行毒品交易,何某同意后与其老公陈某某开车到孟关汽配厂后面的山坡上,陈某某将冰毒拿在手中,两人走到停车的地方,陈某某将冰毒递给何某,随后又开车送何某到花果园。23时许,何某在花果园与陈某见面后,两人一起去亿家智慧酒店2122房间后,何某从她身上拿出一包香烟出来递给陈某,陈某将香烟打开后,看见外面是用白色卫生纸包裹,里面是3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然后放在房间桌子上的黑色抽纸盒内。在23时37分许,沿河县公安局民警到房间后,将陈某和何某抓获,当场在何某身上查获一部OPPO手机,在房间的桌子上黑色抽纸盒内查获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3包冰毒,经称量3包冰毒净重为22.79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沿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院退回给沿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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