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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刑不诉〔2018〕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路**号。因吸毒于2017年12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 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梁某某(已移送起诉)伙同杨某某(已移送起诉)2017年多次贩卖国家管制的药品止咳水立健亭和奥亭(两者又名复万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下同)等给谢某某、李某某等吸毒人员,其中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供述其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止咳水类毒品,系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苏某某等人处购买得来。2017年12月11曰18时许,我局侦查员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依法对其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楼进行搜查,当场在屋内搜获浓维磷糖浆等毒品一批、手机-部等物品;我局侦查员于2017年12目26曰在湛江市赤坎区**村**巷**号抓获同案嫌疑人苏某某。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供述伙同苏某某于2015年年初时至2016年初期间帮“朱姐”、“关龙标”二人贩卖国家管制的止咳水类毒品奥停、立健亭止咳水类毒品给吸毒人员。苏某某供述于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多次同其老板陈某某拿毒品止咳水去贩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等人。

经湛江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被扣押的可疑毒品进行毒性鉴定,结果为氢嗅酸右美沙芬口服液(编号1)120ml的COKE COUGH SYRUP牌口服液(编号5)、19瓶每-瓶500mld的农维磷浆(编号9)、银色袋装液体(编号10)、20瓶每一瓶500mld的武汉康乐药业公司生产的农维磷浆(编号16)检材均检出咖啡因成分,80ml(编号6)85m|(编号7)、120ml(编号8)的复万愈创木酚硫磺酸钾□服液均检出异丙嗪成分; COKE COUGH SYRUP牌口服液(编号11)、金色药盅(编号12)均检出曲马多成分;阿普唑仑片(编号13)检出阿普唑仑成分;佐匹克隆片(编号14)检出佐匹克隆成分,可待因桔梗片(编号15)检出可待因成分,其余检材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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