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街道**大道**号**幢**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5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6日,雍某某在微信与李某某聊天,并向李某某购买了毒品。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李某某之托,邮寄藏匿了毒品的包裹给雍某某,好处是李某某会提供毒品给其吸食。
2019年4月28日11时许,高新分局侦查员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邮寄的快递包裹(单号369310158334)进行现场拆封查验,发现包裹里面有一电动剃须刀,剃须刀背部装电池处有一白色透明胶袋装着白色晶状物质疑似毒品冰毒。经现场称量,白色晶状物质毛重2.69克,净重2.54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发还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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