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8年9月4日、2015年9月10日、2018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个月、九个月,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6日13时许,陈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单元**-**家中,贩卖了5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给周某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指向陈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在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单元**-**家中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陈某某和周某某的言辞证据,且言辞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无客观证据佐证,证明陈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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