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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贪污案存疑不起诉)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8〕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组1**号,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8年1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7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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