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施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银行“闪电贷”征信系统管理漏洞,通过虚构客户职业等信息和伪造支付宝以提供虚假社保证明的手段,向**银行宁波市分行及其支行营业点,为通过中介从全国各地寻得的20名贷款人申办“闪电贷”,共诈骗贷款人民币415.2万元。陈某某伙同林某某、施某某以及寻得客户的各层级中介通过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从骗得的贷款金额中分赃,其中,陈某某共分得赃款约10万元。
2020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陈某某已经死亡的,应当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陈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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