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赌博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0年绍兴月绍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0绍兴绍兴绍兴绍兴,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公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24日,王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陈某甲家中,招揽周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王某某在其家中招揽赌博人员聚众赌博仍多次向王某某提供场地,并收取好处费1200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在公安机关预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已预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