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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赌博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一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李某甲在位于琼中县新进农场新进大道175号“思茶客”奶茶店后门的走廊过道上,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数达十多人,陈某某当庄赌输一百多元,李某甲未获得报酬。

2018年12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王某甲、陈某某在位于琼中县新进农场新进大道175号“思茶客”奶茶店后门的走廊过道上,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数达二十余人、赌资6430元。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51张、赌资6430元人民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等;

3.证人证言:王某乙、李某乙、张某某、陆某某、欧某某、谢某某、盘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赖沛钦        

检察官助理:张吉润        

书  记  员:朱惠慧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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