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邕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5********,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邕宁区蒲庙镇光和那岳坡江边一竹林内利用扑克牌以“自由三公”的方式参与赌博下注。2020年4月16日22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继续来到该赌场赌博,赌场的股东“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陈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某某”承诺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每晚300元的报酬。2020年4月17日0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黄某甲、邓某某、某某甲、某某乙、黄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因陈某某系从犯,具有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