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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赌博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路**号**号,住庆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7月26日,故意伤害罪被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8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和2020年3月25日两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庆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明知张某某(已判决)等人赌博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在**小区**号楼**单元**室租房提供给张某某等人用于赌博犯罪,涉案赌资达10余万元,陈某某从中获取提供场地费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客观上有为赌博提供场地的行为,但赌博的组织者、赌资数额没有足以认定的证据相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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