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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05年12月16日被珠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2年、于2005年8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强制戒毒2年;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09年6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左右,刘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均己起诉)等人在梁某某、颜某某共同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镇**大道一间麻将馆二楼**号房以赌“三公”等形式开设赌场,每晚支付50元的场地费给梁某某、颜某某。该赌场开设运作前期有刘某某、李某甲、邓某某、梁某某、李某乙五名股东,每天晚上召集不固定的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从每把赌注中抽水,抽水金额根据每把赌注多少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该赌场每天在赌局散场后,股东根据每天收取的水钱,扣除当日房租及支付看风等工作人员工资后由股东平分。2017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该赌场因发生打架事件而解散。解散前两三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加入赌场,在赌场组织、参与赌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主动投案。

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有赌博罪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刘某某、邓某某、李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陈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参与犯罪时间较短,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认罚,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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