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12日,屠某甲(另案处理)在柳市镇大兴西路481号金座棋牌室包厢内召集参赌人员以赌“武汉虫草花”麻将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取头薪款24684元。期间,雇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屠某乙、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记账并帮其向参赌人员抽取头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期间抽取头薪825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全部退赃。
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账单、缴款单;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屠某甲、黄某某、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笔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犯屠某甲、黄某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犯罪情节:(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自愿认罪认罚;(3)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系初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法所得1400元(已暂存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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