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4********,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现住广西东兴市**小区**栋**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彭某某在防城区峒中镇里火马鞍坳接运一辆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小轿车,在防城区那良镇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会合,由陈某某从那良镇驾驶该车至万尾路口后,换由彭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防城区那梭附近被民警拦截,陈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陈某某和彭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为七成新宝马汽车,价值3822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苹果手机一台,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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