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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67********,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镇**组**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弄**镇果园。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5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0日、4月6日、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德宏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某等人以分红为目的于2018年投资367万元人民币给戴某某到缅甸走私木材,其中陈某某投资55万元人民币,木材走私到弄岛果园料场后没有销售,故戴某某同意按照投资金额把木材划给陈某某等人300余吨木材,让其自行处理,堆放在弄岛果园料场,由陈某某看管。2019年7月,德宏州公安局扣押了陈某某等人堆放在弄岛果园料场的柚木1112.88立方米,经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木材价值16693200(大写:壹仟陆佰陆拾玖万叁仟贰佰)元人民币,经海关核税,偷逃应缴税额1631666.17(大写:壹佰陆拾叁万壹仟陆佰陆拾陆元壹角柒分)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德宏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的处理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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