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9〕1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4月2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9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股东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白某某、庄某某三人讨论决定,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境外订购的**音箱向海关申报进口,由陈某某负责境外采购和报关进口工作,白某某负责国内市场销售工作,庄某某未实际负责公司工作。具体过程是:陈某某通过个人邮箱与国外供应商美国**公司联系签订音响购货订单,美国**公司通知中国生产商按照订单生产,成品出口到香港。货物可以进口后,陈某某负责确定货物进口低报的价格,再安排公司员工制作虚假的报关资料,交给深圳前海商惠通物流有限公司代理进口报关及货物运输工作。经计核,2016年至2019年期间,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182704.42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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