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有限公司施工人员,住江西省分宜县**镇**村委**村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值班律师及公安机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上午,分宜县供电局双林至洞村路段10KV洞村线、10KV 早木线工程施工队队长李某某安排施工工作人员即被不起诉人和刘某某在双林镇白村张家坊村小组附近路段挖洞安装电线杆时,同时提醒被不起诉人和刘某某附近有军用光缆注意回避,后被不起诉人和刘某某在路段使用铲具挖第二个洞时,将被害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的军用通信光缆挖断,造成军用通信信号中断长达五个小时左右。案发后,被害单位的军官张某某来到现场排查并报警。被不起诉人和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被害单位人员带至分宜县公安局双林派出所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和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方积极协助光缆抢修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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