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街**站,驾驶车牌号为京A****1的白色福田装卸垃圾的过程中,误以为其妻子李某某(殁年25岁,四川省人)已上车,操作按钮放车斗时不慎将正在车斗下捡垃圾的李某某当场夹死。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面部、躯干部受巨大钝性外力挤压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陈某某于案发当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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