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身份证号码4509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7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桂K8****号自卸货车去到北流市**镇**村**林场处装载木头,陈某某在倒车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注意观察情况,所驾车辆碾压到正在该林场工作的被害人叶某某。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将叶某某送往容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叶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叶某某系被车辆碰撞并挤压造成肺脏出血、肝脏挫裂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叶某某家属人民币共计295000元,取得了叶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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