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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5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市**区**街道**埠**号。因本案于2020年10年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浙D5E****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在诸暨市******村被害人楼某某家门口水泥地处倒车过程中,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与坐在门口椅子上的楼某某和围墙发生碰撞,造成楼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楼某某符合左胸广泛性肋骨骨折、血气胸、心跳呼吸骤停死亡。

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楼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和解内容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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