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路**号,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志兵,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掇刀区南京路银旭小区二期荆门市聚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门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鄂H*****大众汽车在倒车时因操作不当,未能控制好汽车油门,将正在保安室门前摘菜的小区保洁员李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路**小区**门**室)撞到墙上,李某某经送至荆门一医南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丈夫代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成调解协议,在保险理赔外一次性给付被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60000元,被告人家属对陈某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2020年9月2日,按照保险赔偿标准,对被害人的保险赔款共计599660.50元全部支付给被害人大女儿吴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甲、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笔录;2、案发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13张、现场检测报告书、陈某某身份证明、驾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调解协议书、保险计算书等书证;3、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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