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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嵊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乡**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12月30日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嵊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王某某、袁某某、周某某、竹某某约定去嵊州市甘霖镇石道地方口桥附近溪滩游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王某某水性不好的情况下,和被害人王某某在水中打闹嬉戏,在打闹嬉戏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水中拉被害人王某某的手,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呛水,后被害人王某某体力不支企图抱住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推向水中,导致王某某溺水身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嵊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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