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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住浙江省长兴县**租房。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亮,湖兴律师事务所。

本案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牌照为浙EE****的运土车在长兴县太湖街道新塘加油站旁工地内行驶时,因疏于观察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因严重胸腹部、肢体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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