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2000********,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小区**栋**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件管辖的原因,该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澜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4日,澜沧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接到澜沧**快递电话举报称:“有一桶邮寄的咸菜比较可疑,请你们过来核查一下”。15时45分许,澜沧边境管理大队侦查队民警到达澜沧**快递营业部核实情况,在1桶寄往重庆市万州区的腌菜内查获一包用透明包装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经排查现场未发现可疑人员,办案民警收集案件证据后,将毒品可疑物按原样当场封存带回侦查队作进一步调查。4月26日,办案民警通过公安信息平台核查寄件信息时,发现一名叫陈某某的学生比较可疑,后在澜沧县**中学将其抓获并带回侦查队调查。经提取称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系甲基苯丙胺净重991.76克。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供述,其在2018年10月份认识一名叫杨某某(网上布控)的男子,相互之间加了微信。2019年4月24日中午,杨某某发微信给陈某某帮忙寄一个包裹。当天1点半左右,陈某某骑着摩托车将杨某某交其的一桶乳腐和一桶腌菜带到澜沧**快递营业部,按照杨某某的要求用其实名办理了寄递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澜沧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寄递包裹时,是否明知包裹藏毒的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陈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由澜沧县公安局依法返还。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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