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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1********,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凤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日康某某打电话联系徐某某,让其运送24名缅甸籍人员从云县**镇**村至昆明,每名缅甸人的运费为300元。徐某某答应运输,并打电话联系陈某某和李某某共同运输。9月3日,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三人在云县**镇**村路上接到24明缅甸籍人员后,分工由徐某某驾车在前面探路,并负责运送路线,李某某和陈某某运输缅甸人跟在徐某某之后,三辆车从云县经过永德县**乡、凤庆县**乡至**镇。2019年9月3日12时50分许,徐某某被在**镇**村盘查民警抓获,20时10分许同案的李某某、陈某某在**镇**村被抓获,同时查获被运输的24明缅甸籍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从云县幸福镇达马卡村大涵洞路边运送缅甸籍人员至凤庆县勐佑镇的行为,不能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故意,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已被扣押的云******白色长安CS75越野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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