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91996********,佤族,初中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人员,户籍地及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寨**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9月30日,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
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2日凌晨00时50分左右,耿马自治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在办案途中,途经耿马自治县**镇振清公路时,发现路边上停有6辆楚雄籍车辆,且车辆周围有缅籍人员出现,经民警下车检查,当场从周某乙驾驶的云E 2****宝骏730车内查获缅籍人员10名;从罗某某驾驶的云E W****东风风光330车内查获缅籍人员9名;从冯某某驾驶的云E H****五菱宏光S车内查获缅籍人员9名;从李某某驾驶的云E X****北汽威旺车内查获缅籍人员9名和1名楚雄籍男子周某甲,从苏某某驾驶的云E W****五菱荣光车内查获缅籍人员9名。并将探路人员杨某某驾驶的云E 5****五菱宏光车(是用来为此次运送缅籍人员探路所使用)一起查获。此次共计查获组织、运送者7人,缅籍“三非”人员46人。谢某某乘乱逃跑后于当日凌晨3时许被抓获归案。当日民警根据周某甲的交代在耿马自治县**镇**酒店查获缅籍“三非”人员88名。
据周某乙、罗某某、冯某某、李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等6名驾驶员交代:此次从楚雄老家开车到耿马自治县**镇**酒店接送务工人员是周某甲介绍来拉的,周某甲事先承诺在运送过程中不超载,不违法,事成后周某甲会支付周某乙等6名驾驶员每天每人300元人民币的工资和往返的所有费用,周某乙等6名驾驶员对此次运送的人员是缅籍人员并不知情。
经讯问,谢某某交代:此次安排周某甲从**找驾驶员来耿马自治县**镇**酒店运送缅籍人员是邓某某安排和指挥其实施的,邓某某安排其找车辆从耿马自治县**镇把缅籍人员组织运送到昆明后,再把缅籍人员转交给其它地方来的车辆接走,到昆明后按每名缅甸籍人员给其300元钱的好处,同时交代了自五月份以来已经成功运送过两次缅籍人员从耿马自治县**镇出发,途经镇康县木场乡、永德县明朗乡、施甸县、保山市、杭瑞高速至昆明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20日,民警将邓某某抓获。根据邓某某交代,2019年5月21日,民警将陈某某抓获。据陈某某交代:今年五月份其告知邓某某2个电话号码,让其去耿马自治县**镇拉缅甸人,并从中抽取介绍费1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耿马自治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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