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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怀化**股份有限公司永盛支行客户经理,曾任原怀化市鹤城区**合作联社**分社主任,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19年6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经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覃志军,男,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710780729。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年初,怀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时因资金短缺,该公司董事长邓某某遂以怀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向怀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名都”二期地下车位还需支付余款830万元为由,并以评估价值1314.4万元的6965.59平方米地下车位作为抵押物,于2014年2月20日向原怀化市鹤城区**合作联社(后改制为怀化**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申请贷款800万元。时任原怀化市鹤城区**合作联社**分社主任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该笔贷款实际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情况下,与**分社信贷员、包收责任人蒋某某,违反《商业银行法》对贷款的审查规定,开展贷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出具《贷款审查表》并上报,经怀化市鹤城区**合作联社贷审会决定同意发放贷款600万元。2014年5月13日,怀化市鹤城区**合作联社**分社与怀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发放贷款,该笔贷款被邓某某转至怀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后用于工程建设,后到期未能偿还。

2018年12月21日,怀化**股份有限公司诉怀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市**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中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怀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怀化**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怀化市**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怀化**股份有限公司对怀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贷款抵押的6965.59平方米车库的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3月25日,上述抵押物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预评估,评估总价2124.51万元,现处于执行过程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贷款档案、常住人口信息、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邓某某、舒某某、邱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中贷款人仅改变贷款用途,申请贷款时提供了可予执行的足额抵押物,不会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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