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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逃汇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5********,汉族,大学文化,玉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都会**公寓**幢**单元**室。因涉嫌逃汇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逃汇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任玉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该公司在外贸生意中产生了大量的美元,为了单位利益,通过洪某某、耿某某、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兑换外汇,擅自将上述本应及时调回境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1070.8万余美元从其公司的离岸账户转到洪某某、耿某某、苗某某指定的离岸账户,兑换成7039.4万余元人民币。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玉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表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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