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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汉族,高中毕业,平顶山*******安全经理,河南省扶沟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30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5月28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4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5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5年成立平顶山*****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4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兰某某(已起诉)将豫D****9(豫P*** 挂)重型牵引半挂车挂靠该公司管理,并私自改装加高挂车护栏,平顶山**********公司每年收取挂靠服务费2000元。平顶山**********公司在经营管理期间,未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依法对驾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道路交通安全业务技术培训,未按法律规定开展驾驶员安全例会,未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如实管理登记公司驾驶员信息和监管驾驶员驾驶活动,在GPS 动态监管日常工作中没有按照规定动态监管公司车辆。

另查明: 2018年6月12日5时10分许,刘某某驾驶豫D******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V***挂)在河南省社旗县陌陂乡万庄周南高速工地施工通道裸场路段,因超载车辆侧翻,所载土方压塌路边简易房致一人死亡,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2018年6月16日,车主兰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66万元,取得被害人亲金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贺方

检察官助理:刘岩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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