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上午,陈某某带着工人冉茂明、陈永友、陈华、以及其妻子冉碧原四人到万维明家,帮万某乙新建的房屋浇筑楼板。施工前,工人向陈某某反映情况说三角支架有小问题,陈某某认为不会出大事,就继续安装并施工。施工到当日12时30分许,吊水泥砂浆的三角支架突然断裂,斗车从三楼落下砸在冉茂明身上。三角架打在冉碧原身上。陈某某立即拨打120,当日15时许,冉茂明经酉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冉碧原被送医医治。
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冉茂明系生前被钝器撞击肋骨骨折,左肺破裂,脾脏破裂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冉碧原左肱骨近端骨折及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右肺气胸、右折第4、5、10肋骨骨折并右侧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陈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户籍信息等;2.证人万某甲、万某乙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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