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小陈组,住址同上。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 4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张某某承包河南省确山县高铁带状公园三标段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工程后,张某某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制定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没有采取现场安全措施。4月27日10时许,在大树移植过程中,张某某雇佣的挖掘机司机陈某某违章作业,造成孙某某死亡。案发后,张某某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