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2********,汉族,高中文化,翁源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小区*栋**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上午10时30分许,翁源县****有限公司员工梁某某、邓某某在工作期间,在查看、操作生产车间装有脱模剂的油罐时,油罐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梁某某、邓某某当场死亡的安全事故。翁源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总经理肖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未掌握和了解脱模油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防护措施,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翁源县****有限公司“10.7”爆炸伤亡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获知事故发生后,要求总经理肖某某报案,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付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已赔付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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