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5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连云港市**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5时许,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开办的连云港市**纸业有限公司内,宋某某干活时因操作不当坠入纸浆搅拌机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连云港市**纸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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