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营,住费县**街道**村**号,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我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修建闵某某的四层楼房时,未对施工人员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工人陈某某在架子上泥外墙时不慎掉下造成脑部等处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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