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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3********,汉族,大学文化,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8时许,在东明县**工程改造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工人单某某彻化粪池的砖不够用,找到工地管理人员陈某某,单某某表示自己可以驾驶装载机,陈某某带领单某某到项目部办公室内取走了装载机钥匙。单某某驾驶工地上的铲车往化粪池内运砖时,由于操作不当,将铲车开进化粪池内,将在化粪池内干活的刘某某铲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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