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5********,汉族,大学文科文化,苏州**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苏州市工业园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员工,在未取得建造师资格的情况下,依据公司安排,于2016年年底至2017年间担任**公司分包的苏州相城**广场商业部分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经理。2017年6月20日8时许,**公司招募的油漆工张某甲在脚手架上进行油漆作业时,从具有安全隐患的脚手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苏州**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1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事故调查报告、社保缴费单据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