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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靖远县****煤矿副矿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靖煤****号楼**单元**室,2010年2月3日因受贿罪被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白银市靖远县**镇**煤矿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2012年9月,按照白银市政府要求,矿井停产整顿。2015年6月,矿井取得原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械化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批复。2015 年8月,取得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械化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2016 年9月,根据《靖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机械化改造复工的批复》,开始进行机械化项目开工建设。矿井采用斜井开拓,3条斜井分别为主井、副井和风井。矿井法定代表人、矿长张某甲于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因家中有事不能长期在岗,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担任副矿长负责,副井负责人矿井股东张某乙2016年至2017年年底因重疾在外住院,期间其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17年11月4 日17 时30 分左右,在副井井底车场转运矿车过程中,由于矿车(重车)快速下滑掉道,运输工人贾某某等人未按规定报告,私自处理,并未采用安全正确的方法,人员站位不当,贾某某在弯道内侧用后背顶住矿车,张某丙、和某某用木棒在矿车碰头处撬,矿车突然失稳侧倾,将处于半蹲状态的贾某某安全帽撞落,并将其头部挤压于巷帮之间,事故发生后,和某某打电话通知正在暗斜井扩修点工作的任某某过来帮忙,同张某丙一起将贾某某救出。之后,和某某、任某某使用矿车护送贾某某升井,并向张某某汇报了情况,18 时28 分升井后,张某某、司机蔡某某和任某某三人使用皮卡车将贾某某送往白银市中心医院抢救,20时08分,伤者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向煤矿实际控制人张某乙和煤矿法人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汇报,也未向靖远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上报,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煤矿临时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发生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但在本次事故中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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