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公诉刑不诉〔2018〕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06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委托韩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拆除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二层户外的广告牌,2017年12月5日11时许,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韩某某雇佣王某某(男,殒年36岁)进行施工,致使王某某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照片等;3.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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