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乡**村**社,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桦甸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桦甸市**乡**村**社村民涉案人员王某甲家饲养的二只牛因病死亡。王某甲为减少损失,在未向桦甸市**乡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的情况下,找到**社社长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帮其联系出售二只病死牛。陈某某联系涉案人员崔某某帮忙出售,崔某某又联系涉案人员穆某某收购该二只病死牛。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铲车将二只病死牛装到穆某某驾驶的半截货车上,穆某某驾车运输至吉林省磐石市并以人民币3100元价款销售给从事牛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李某某。穆某某向崔某某支付购牛款2100元,获利1000元。崔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王某甲支付购牛款1300元,获利800元。2019年2月7日,涉案人员王某甲家另有一只牛因病死亡,王某甲以相同方式、通过相同人员销售该只病死牛,最后由穆某某以2500元价款销售给李某某。穆某某向崔某某支付购牛款2100元,获利400元。崔某某通过陈某某向王某甲支付购牛款1200元,获利900元。桦甸市**乡**村**社村民涉案人员黄某某家饲养的一只牛因病死亡。2019年2月8日,黄某某为减少损失,以上述方式、通过上述人员销售该只病死牛,最后由穆某某以1100元价款销售给李某某。穆某某向崔某某支付购牛款700元,获利400元。崔某某通过陈某某向黄某某支付购牛款700元。涉案人员李某某将四只病死牛扒皮卸肉后,在其经营的“小国牛肉店”对外零售病死牛肉,销售金额计7700元,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证明;3.说明;4.李某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5.补充说明;6.户籍信息;
二、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夏某某证言;
三、涉案人员王某甲、黄某某、崔某某、穆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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