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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5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珲春市敬信镇**村**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张某甲、郎某某在珲春市敬信镇九沙坪村,从虞某某处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匹死因不明的马。次日,陈某某、张某甲、郎某某在珲春市敬信镇九沙坪村张某甲家中,以每斤20元的价格将马肉卖给了于某某、张某乙、褚某某等人。陈某某、张某甲、郎某某从中各获利1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处扣押1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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