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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二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店铺内,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辩护人翟秀尚,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为谋取暴利,开设**洋酒行,雇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冯某某、黄某乙、杨某某等人从事送货、批发销售走私烟和假烟的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倪承山

检察官助理:杨世锋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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