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刘某某(系陈某某丈夫,已提起公诉)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海县**镇家中采取微信买卖、物流寄送的方式,长期从一微信昵称为“**商贸”的男子(身份暂未核实)处购进假冒“南京(红)”、“苏烟(五星红杉树)”等品牌卷烟,并通过周某某(另案处理)烟酒店或者由刘某某私下销售,违法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经统计,刘某某购买卷烟金额合计人民币12.08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4万元。
2019年12月20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位于江苏省东海县的住所地当场查获“南京(红)”306条、 “中华(硬)”10条和“云烟(细支大重九)”5条,并于次日在江苏省淮安市**快递分拨中心查获邮寄途中的 “苏烟(五星红杉树)”2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和刘某某共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涉案数额不大、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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