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营,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201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冷某某、陈某某结伙,各占股份、分工明确: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全额出资购货、租赁仓库、门头支付日常费用;由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陈某某人工入股,负责销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8年7月份从广东省东莞市购进假冒美的牌电热水器一批存放于租赁的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村的民房仓库内,在临沂市兰山区进行销售;2018年10月24日,办案民警在周某某等人经营的门头及租赁的民房仓库内,查获假冒美的牌各型号热水器175台,经兰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值认证,涉案价值1633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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