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3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18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购进假冒耐克牌“华莱士”系列运动鞋存放于其租赁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三层民房用于销售,同时雇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做送货员,雇佣林某甲管理仓库。经查,同案人郑某某以每双人民币25至3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耐克“华莱士”系列运动鞋,共计销售15双上述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金额人民币410元。

2019年1月1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仓库,查获疑似假冒耐克牌“华莱士”系列运动鞋共计29014双及2部运鞋的五菱牌小型货车。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运动鞋系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产品。经统计,未销售金额人民币797885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证言;3. 被不起诉人、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耐克创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