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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67********,汉族,大学文化,系威海市本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九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田某某自2015年起,在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西床村经营的威海市本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九店内销售名为“山豆根”的中药饮片。2018年8月16日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山豆根”中药饮片没有随货同行单以及药品供货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经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田某某销售的中药饮片“山豆根”为假药(威食药监稽药函【2018】77号),涉嫌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主观无犯意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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