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陈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五星花园摆地摊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获取的“肾宝片”、“鹿茸虫草片”等药品。2019年9月3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蓬安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在陈某某的地摊上查获待销售的“肾宝片”2盒、“鹿茸虫草片3盒”。经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两种药品未经过批准生产,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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