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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假药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公诉刑不诉〔2016〕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小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2016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崔某某处购进无任何手续的“美国猛男”、“A9生精片”等性药。在明知上述性药为假药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依然在其商店内销售,从中谋取利润,因查获及时,假药未能售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陈某某供述曾经卖过的性药是否为假药,现无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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