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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扬邗检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扬州市新盛路**号**小区**幢**室,无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栋**号自己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向被害人袁某某销售“金伟哥”、“MACA玛卡”、“肾白金”保健食品各一盒,销售人民币260元。

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上述保健食品“金伟哥”、“MACA玛卡”、“肾白金”均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屏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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